卷三十四
◎秋官司寇第五 [疏]郑目录云:“象秋所立之官。寇,害也。秋者,遒也,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於万物也。天子立司寇,使掌邦刑,刑者所以驱耻恶,纳人於善道也。” 惟王建国,辨方正位,体国经野,设官分职,以为民极。
[疏]“惟王”至“民极”○释曰:义已具在《天官》。
乃立秋官司寇,使帅其属而掌邦禁,以佐王刑邦国。禁,所以防奸者也。刑,正人之法。《孝经说》曰:“刑者侀也,过出罪施。”○侀,音刑。
[疏]注“禁所”至“罪施”○释曰:云“禁所以防奸者也”者,案《士师》“五禁以左右刑罚”。王者恐民以奸入罪,故先设禁示之,防其奸恶。若有不忌为奸,然后以刑罪之。云“刑,正人之法”者,刑期於无刑,以杀止杀,故云“刑,正人之法”也。云“《孝经说》曰”者,《孝经援神契》“五刑”章曰:“刑者,侀也。过出罪施者,下侀为著也。行刑者,所以著人身体。过误者出之,实罪者施刑。是以《尚书》云:‘眚灾肆赦,怙终贼刑。’”引之者,证司寇行刑当审慎也。
刑官之属:大司寇,卿一人;小司寇,中大夫二人;士师,下大夫四人;乡士,上士八人,中士十有六人,旅下士三十有二人。士察也,主察狱讼之事者。郑司农说以《论语》曰:“柳下惠为士师。”乡士,主六乡之狱。○乡,音香,注同。
[疏]“刑官”至“二人”○释曰:自此已下论设官分职之事。云“刑官之属”者,此一句总为刑官六十官为目,故云之属。云“大司寇,卿一人”,六命。“小司寇,中大夫二人”,四命。“士师”者,秋官之考,虽“下大夫四人”,亦四命。“乡士”,其职云“掌国中”,国中兼百里内六乡,以八人分主六乡,故谓之乡士。“上士八人”,三命。“中士十有六人”,二命。“旅下士三十有二人”,一命。下士言旅,旅,众也,小官理众事也。○注“士察”至“之狱”○释曰:训“士”为“察”者,义取察理狱讼,是以刑官多称士。先郑引《论语》士师,欲见士官理狱讼之事。案:上代以来,狱官之名有异。是以《月令》乃“命大理瞻伤察疮”,郑注云:“有虞氏曰士,夏曰大理,周曰大司寇。”天子诸侯同,故鲁有司寇,晋魏绛亦云“归死於司寇”。至於衰世,国异政,家殊俗,官名随意所造。故僖二十八年,晋有士荣为大士;文十年,楚子西云“臣归死於司败”;《论语》云“陈司败”;昭十四年,士景伯如楚,叔鱼摄理:是后官号不同者也。 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
[疏]“府六”至“十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府,治藏吏。史,作文书。胥为什长。徒给繇役。义已在《天官疏》。自大司寇已下,至胥徒,皆是周官别职,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。
遂士,中士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遂士,主六遂之狱者。
[疏]注“遂士”至“狱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其职云“掌四郊”,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。乡士主六乡之狱,遂士主六遂之狱,所以乡士使上士,官尊而人少,遂士使中士,官卑而人多者,六遂去王远,故官卑;以六遂在远郊外,兼主公邑,地广人众,故官多。 县士,中士三十有二人,府八人,史十有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。县士,主县之狱者。
[疏]注“距王”至“狱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野”,谓掌三等公邑之狱。故郑於《县士职》注云:“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,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,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。郊外曰野,大总言之。”故其职云掌野。其六遂之中,公邑之狱,遂士兼掌之矣。既三处狱并掌,而此注云“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”,以不主三百里中、五百里中狱者,县在四百里中,故举中以言,其实外内皆掌之耳。
方士,中士十有六人,府八人,史十有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方士,主四方都家之狱者。
[疏]注“方士”至“狱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都家”,郑彼注云:“都,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。家,大夫之采地。”主此三等采地之狱,采地在王城四方,故云“方士”也。是以郑此注云“方士,主四方都家之狱者”也。 讶士,中士八人,府四人,史八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讶,迎也。士官之迎四方宾客。○讶,五嫁反。
[疏]注“讶迎”至“宾客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四方之狱讼”,非直迎宾客,以狱讼为主,故亦士言之也。 朝士,中士六人,府三人,史六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。朝士主外朝之法。○朝,直遥反,卷内同。
[疏]注“朝士”至“之法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建邦外朝之法”,左九棘、右九棘之事,以朝士为询众庶,谳疑狱,故属秋官。但序官之法,秋官虽为刑狱所施,至於防禁之属,皆在秋官,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,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,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,盛於西北,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。云“朝士主外朝之法”者,天子诸侯皆三朝:内朝二,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;外朝一,此朝在皋门内、库门外是也。
司民,中士六人,府三人,史六人,胥三人,徒三十人。司民主民数。
[疏]注“司民主民数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登万民之数”,凡断狱弊讼,必须知民年几老幼,是以司民虽非刑狱,连类在此也。
司刑,中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胥二人,徒二十人。
[疏]“司刑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五刑之法,以丽万民之罪”,故其职在此。 司剌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四人。剌,杀也。三讯罪定则杀之。○剌,七赐反。讯,言信。
[疏]注“剌杀”至“杀之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三剌、三宥、三赦之法”,亦是刑狱之类,故在此。
司约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四人。约,言语之约束。○约,刘於妙反,一音如字,注同。束,刘诗树反,一音如字。
[疏]“司约”至“四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。
司盟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徒四人。盟,以约辞告神,杀牲歃血,明著其信也。《曲礼》曰:“莅牲曰盟。”○约,於妙反。歃,所洽反。
[疏]注“盟以”至“曰盟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盟载之法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。
职金,上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八人,徒八十人。职,主也。
[疏]“职金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凡金玉之戒令”,又云“掌受金罚、货罚”,亦是刑狱之事,故在此。
司厉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犯政为恶曰厉。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。
[疏]注“犯政”至“奴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盗贼之任器”,又云“其奴,男子入于罪隶”,亦是刑狱之事,故在此也。云“犯政为恶曰厉”者,厉是恶鬼杀厉之事,故以造恶为厉也。云“厉士主盗贼之兵器”者,其职文也。
犬人,下士二人,府一人,史二人,贾四人,徒十六人。○贾,音嫁,又音古。
[疏]“犬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凡祭祀,共犬牲”。犬是金畜,故《五行传》云:“二曰言,言之不从,则有犬祸。”故连类在此。犬有两义,案《说卦》“艮为狗”,艮卦在丑,艮为止,以能吠守止人,则属艮,以能言,则属兑,兑为言故也。
司圜,中士六人,下士十有二人,府三人,史六人,胥十有六人,徒百有六十人。郑司农云:“圜,谓圜土也。圜土,谓狱城也。今狱城圜。《司圜职》中言‘凡圜土之刑人也’,以此知圜谓圜土也。又《大司寇职》曰‘以圜土聚教罢民’,故《司圜职》曰‘掌收教罢民’。”○圜,于权反。罢,音皮,下同。
[疏]“司圜”至“十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圜土之刑人”,亦刑狱之事,故在此。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罢民”○释曰:先郑所引皆当其义,故后郑从之。但狱城圜者,东方主规,规主仁恩,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,故圜也。
掌囚,下士十有二人,府六人,史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囚,拘也,主拘系当刑杀之者。
[疏]注“囚拘”至“之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守盗贼,凡囚者”。刑狱之事,故在此也。
掌戮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戮犹辱也,既斩杀又辱之。
[疏]注“戮犹”至“辱之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斩杀贼谍而搏之”。刑罪之事,故在此。 司隶,中士二人,下士十有二人,府五人,史十人,胥二十人,徒二百人。隶,给劳辱之役者。汉始置司隶,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,后稍尊之,使主官府及近郡。
[疏]注“隶给”至“近郡”○释曰:以隶是罪人为奴仆,故知“给劳辱之役”也。又引“汉始置司隶”云云者,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,故举以为况也。
罪隶,百有二十人。盗贼之家为奴者。
[疏]“罪隶”至“十人”○释曰:此中国之隶言罪隶。古者身有大罪,身既从戮,男女缘坐,男子入於罪隶,女子入於舂槁,故注云“盗贼之家为奴者”。蛮隶已下,皆百二十人者,郑云“凡隶众矣,此其选以为役员”者,谓隶中选取善者,以为役之员数为限。其馀众者以为隶民,故《司隶职》云“帅其民而搏盗贼,役国中之辱事”之等,是百二十人外谓之民者也。
蛮隶,百有二十人。征南夷所获。
闽隶,百有二十人。闽,南蛮之别。○闽,亡巾反,又音文。
夷隶,百有二十人。征东夷所获。
貉隶,百有二十人。征东北夷所获。凡隶众矣,此其选以为役员,其馀谓之隶民。○貉,音陌。
布宪,中士二人,下士四人,府二人,史四人,胥四人,徒四十人。宪,表也。主表刑禁者。
[疏]注“宪表”至“禁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宪邦之刑禁”,故在此也。知宪不为法,而为表宪者,又案其职云:“正月之吉,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,而宪邦之刑禁。”明宪为表悬,示人使知者也。
禁杀戮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禁杀戮者,禁民不得相杀戮。
[疏]“禁杀”至“二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司斩杀戮者,以告而诛之”,是禁民相杀戮之事,故在此也。 禁暴氏,下士六人,史三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。
[疏]“禁暴”。○释曰:此亦谓禁民不得相陵暴。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”,亦是防禁之事,故在此也。
野庐氏,下士六人,胥十有二人,徒百有二十人。庐,宾客行道所舍。
[疏]注“庐宾”至“所舍”。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达国道路”,又云“掌凡道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知庐是“宾客行道所舍”者,见《遗人》云“十里有庐,三十里有宿”,故知之也。 蜡氏,下士四人,徒四十人。蜡,骨肉腐臭,蝇虫所蜡也。《月令》曰“掩骼埋骴”,此官之职也。蜡读如狙司之狙。○蜡,清预反,注同。蝇,以绳反。骼,更白反。貍,亡皆反,本又作埋。骴,本又作胔,似赐反。
[疏]注“蜡骨”至“之狙”。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除骴”,又云“凡国之大祭祀,禁刑者、凶服者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。引《月令》“掩骼埋骴”者,案彼注“骨枯曰骼,肉腐曰骴”。掩亦埋,但骼骴不同,故别言也。言骼骴者,凡人物皆是。云“蜡读如狙司之狙”者,俗有狙司之言,故读从音也。若然,《月令》所云是春时,今不在《春官》者,彼《月令》为春时阳,不欲阴之事,故在春,此取禁戒之事,故在秋也。
雍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雍,谓堤防止水者也。○雍,於勇反,刘如字,注同。堤,丁兮反。
[疏]注“雍谓”至“者也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沟渎澮池之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
萍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郑司农云“萍读为蛢,或为萍号起雨之萍”。玄谓今《天问》萍号作萍。《尔雅》曰:“萍,蓱,其大者蘋。”读如“小子言平”之平。萍氏主水禁,萍之草无根而浮取,名於其不沈溺。○萍,音平,又蒲丁反。蛢,蒲丁反,《尔雅》云:“蛂,黄蛢”。萍号,蒲丁反。萍蓱,上音平。
[疏]“萍氏”○释曰:按其职云“掌国之水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○注“郑司”至“沉溺”○释曰:先郑读“萍”为“蛢”,取音同。云“或为萍号起雨之萍”者,亦《天问》之文。萍亦浮萍之草也。玄谓“今《天问》”者,《离骚》有《天问》篇,天不可问,故以《天问》为名。此就足先郑,音义同。引《尔雅》“萍,蓱,其大者蘋”者,此以义相晓也。云“读如‘小子言平’之平”者,俗读,取音同,皆取萍水草无根而浮不沉,禁人使不沉溺如萍也。
司寤氏,下士二人,徒八人。寤,觉也,主夜觉者。○觉,音教,下同。
[疏]注“寤觉”至“觉者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御晨行者,禁宵行者、夜游者”,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言“寤,觉也,主夜觉者”,凡人之寐卧恒在寝,得禁之者,人有夜寐忽觉而漫出门者,故谓之为夜觉也。
司烜氏,下士六人,徒十有六人。烜,火也,读如卫侯毁之毁,故书“毁”为“垣”,郑司农云“当为烜”。○烜,音毁,注毁同。烜,刘音袁。
[疏]注“烜火”至“为烜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取明火,及以木铎修火禁”,亦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云“读如卫侯毁之毁”者,《春秋左氏》“卫侯毁灭邢”,《诗》云“王室如燬”,燬,亦火之别名也。
条狼氏,下士六人,胥六人,徒六十人。社子春云:“条当为涤器之涤。”玄谓涤,除也。狼,狼扈道上。○条,音涤,徒历反,注同。
[疏]“条狼”至“十人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当执鞭以趋辟”,凡誓仆及誓驭之等是禁戒之事,故在此也。○注“杜子”至“道上”○释曰:云“涤器之涤”者,读从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涤祭器等之涤也。云“狼,狼扈道上”者,谓不蠲之物在道,犹今言狼藉也。 脩闾氏,下士二人,史一人,徒十有二人。闾谓里门。
[疏]注“闾谓里门”○释曰:在此者,案其职云“掌比国中宿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