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尉繚子
束 伍 令 第 十 六
束伍之令曰:五人為伍,共一符,收於將吏之所,亡伍而得伍當之。得伍而不亡有賞,亡伍不得伍,身死家殘。亡長得長當之,得長不亡有賞,亡長不得長,身死家殘,復戰得首長,除之。亡將得將當之,得將不亡有賞,亡將不得將,坐離地遁逃之法。
戰誅之法曰:什長得誅十人,伯長得誅什長,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,萬人之將得誅千人之將,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,大將軍無不得誅。
前一:分 塞 令 第 十 五
后一:經 卒 令 第 十 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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